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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
摘要:
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和执法体系.整体来看,一方面,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符合了《TRIPS协议》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问题的某些方面尚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中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承诺是在针对中国入
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和执法体系.整体来看,一方面,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符合了《TRIPS协议》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问题的某些方面尚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中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承诺是在针对中国入
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和执法体系.整体来看,一方面,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符合了《TRIPS协议》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问题的某些方面尚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中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承诺是在针对中国入世工作组织成员的质疑所给予的答复中给出的.鉴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状况,中国入世工作组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质疑和改进要求,大部分都是就某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的,如某项条款规定的措辞进一步规范化、某项措施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等,这样,中国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承诺就集中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知识产权执法的进一步加强.
(一)总体承诺
(1)在申请加入WTO的报告书中,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使得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虽然处于发展的最初阶段,但其目标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和世界标准.鉴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性,中国代表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全面适用《TRIPS协议》的规定.
(2)中国代表表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包括实施细则,均由人民法院适用和执行.这是各项立法得以实施的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3)为遵守WTO的透明度原则和《TRIPS协议》关于争端预防的条款,中国代表承诺,与实施《TRIPS协议》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措施已经或将要向WTO做出通知,保证随时可以向各成员公开.
(4)中国代表表示,为遵守《TRIPS协议》,中国已对专利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同时,中国已经启动了一项集中的工作计划,以审查和修改与实施《WTO协议》和中国加入承诺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关于实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无歧视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无歧视原则的具体体现.《TRIPS协议》在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4条"最惠国待遇"中,将对成员方国民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作为协定的基本要求.
针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问题,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某些规定没有对外国权利持有人提供国民待遇表示了关注.例如,《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将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认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或组织提供保护;地方版权局涉及到外国权利持有人的版权执法行为仍要求由北京的国家版权局授权;中国已对本国国民拥有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但还未对外国人的驰名商标提供此种保护等等.这些现象表明中国的国民待遇尚未全面实施.
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对任何外国人应依照中国与该外国签订的协议、或依照两国均为缔约方的任何国际公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予以对待.中国代表承诺,中国将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议》.这将包括调整上述关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定义、给地方版权局授予外国权利持有人的授权要求,以保证国民待遇.
(一)总体承诺
(1)在申请加入WTO的报告书中,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使得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虽然处于发展的最初阶段,但其目标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和世界标准.鉴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性,中国代表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全面适用《TRIPS协议》的规定.
(2)中国代表表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包括实施细则,均由人民法院适用和执行.这是各项立法得以实施的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3)为遵守WTO的透明度原则和《TRIPS协议》关于争端预防的条款,中国代表承诺,与实施《TRIPS协议》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措施已经或将要向WTO做出通知,保证随时可以向各成员公开.
(4)中国代表表示,为遵守《TRIPS协议》,中国已对专利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同时,中国已经启动了一项集中的工作计划,以审查和修改与实施《WTO协议》和中国加入承诺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关于实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无歧视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无歧视原则的具体体现.《TRIPS协议》在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4条"最惠国待遇"中,将对成员方国民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作为协定的基本要求.
针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问题,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某些规定没有对外国权利持有人提供国民待遇表示了关注.例如,《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将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认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或组织提供保护;地方版权局涉及到外国权利持有人的版权执法行为仍要求由北京的国家版权局授权;中国已对本国国民拥有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但还未对外国人的驰名商标提供此种保护等等.这些现象表明中国的国民待遇尚未全面实施.
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对任何外国人应依照中国与该外国签订的协议、或依照两国均为缔约方的任何国际公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予以对待.中国代表承诺,中国将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议》.这将包括调整上述关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定义、给地方版权局授予外国权利持有人的授权要求,以保证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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