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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牌之争
摘要:
你一定注意到了这样一个现象:在动物园里,可爱吉祥的梅花鹿常常受到人们的喜爱.在商标设计领域也是如此,很多公司都采用"鹿"图形作为产品商标的图案,大概也是被其易于亲近,活泼可爱的特点所吸引吧!然而,正是由于其广受欢迎
你一定注意到了这样一个现象:在动物园里,可爱吉祥的梅花鹿常常受到人们的喜爱.在商标设计领域也是如此,很多公司都采用"鹿"图形作为产品商标的图案,大概也是被其易于亲近,活泼可爱的特点所吸引吧!然而,正是由于其广受欢迎
你一定注意到了这样一个现象:在动物园里,可爱吉祥的梅花鹿常常受到人们的喜爱.在商标设计领域也是如此,很多公司都采用"鹿"图形作为产品商标的图案,大概也是被其易于亲近,活泼可爱的特点所吸引吧!然而,正是由于其广受欢迎,不知不觉中也酝酿了一些商标纠纷,下文就介绍一例.
上海T公司系一成立于1957年的老牌专业外贸公司,其主要经营高档次、多品种纱、坯布、漂布、印花布、晴纶、粘胶纤维织物、呢绒面料、混纺制品及相关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因为业务发展需要,该公司于1996年2月13日在香港提出申请在国际分类24类商品上注册"鹿牌"( Deer brand)商标(见附图1).商标申请保护的商品范围是各类布.
香港知识产权署在审查该申请时,发现有两个近似商标存在分别是注册号163/1939(如附图2),0424/1962(如附图3)故不同意接受T公司"鹿牌"商标在港注册申请.T公司与代理人获悉此情况后,立即着手通过香港律师与知识产权署交涉.着重指出,根据香港商标法,T公司的鹿牌商标可以基于长期在港善意地使用而获得商标法律保护;同时,引证的两件近似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与T公司申请保护的商品有所区别,引证商标保护的是25类"线纱、汗衫背心"方面的商品.而T公司申请保护的是24类"布".
香港知识产权署认真考虑了这一交涉,要求T公司提供在港长期诚实使用鹿牌商标于各类布的证据.由于要求提供从申请日前5年起的有关使用证据,T公司不得不立即安排人手从档案及业务部门里查阅相关材料.经过持续奋战终于从大量的文件中,找出了极有价值的每年若于份可以证明鹿牌商品在港销售的合同,包括配套发票、运单等证据.从而能形成一个证据链以发挥证据效力.由于所有使用的单据上,显示商品仅是麦尔纱、巴里纱(英文"MulⅤVoil"-即"漂白细软薄布,轻量透明薄纱布",作者注),香港知识产权署转而要求T公司,限制申请保护的商品从原各类布"到"纺织品、纺织布(但不用于服装)床单、台布或仅是床单,台布,"由于该限制过于严格,T公司通过代理人据理力争,要求将其放宽至"棉布、各类麦尔纱、巴里纱"商品.香港知识产权署却不愿再作让步.他们指出修正后的商品虽比1996年申请时拟保护的商品,有了明显的改进,但仍涉及"棉布"这一商品.这是引证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的重要原材料,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源的误认.为此,经过激烈地争论,考虑到现存使用证据显示在港使用的在24类上的"鹿牌"之商品,都是"麦尔纱、巴里纱"而已,T公司最终同意把申请保护的商品,限定为"全棉麦尔纱及全棉巴里纱",同时应官方要求,T公司也删去了原商标样张上国别制造字样及放弃了商标上"牌( brand)"文字的专用权在经过历时3年的系列修正及争论后,鹿牌商标在香港终于通过了实质审查,于1999年11月12日在1999年第45期香港杂志刊登公告,公告期为2个月.如在2000年1月12日前无人提出异议,T公司鹿牌商标即可在香港注册成功.
正当T公司及代理人想稍微放松一下紧张了许久的神经时,一个来自香港的突如其来的坏消息打击了大家.据香港律师传真介绍,在公告期内,有香港厂商IM公司以其鹿牌商标注册号0424/1962注册在先为由,反对T公司鹿牌在24类的注册.并且于2000年7月24日进一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递交了由该公司代表签署的法律声明书(连同一系列经律师见证过的书面证据),其内容包括了该公司的一些展示品/样本,该公司大量使用"鹿牌"商标的证据(包括在港发布的报纸广告、户外广告、销售单据)等.该公司鹿牌产品在港历年获奖证书等,异议人IM公司宜称他们的鹿牌商标系一著名商标.如T公司鹿牌商标在24类注册将会影响他们的商品在25类38类商品及服务上已建立的声誉.情况变得严重了.首先异议人LM公司确实通过大量及长时问在香港使用其鹿牌商标,已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其次异议人的鹿牌商标注册在先;另外如果要反驳LM公司提出的异议,必将会产生大量费用.反驳能否成功还不得而知……这一切都让T公司及其代理人左右为难.经过缜密慎重地分析,T公司领导决心破釜沉舟:"只要有线希望,就要把鹿牌商标在港注册申请进行到底."这一掷地有声的话语,既让代理人感到了诚意,同时也更感受到沉重的压力.新一轮收集证据材料的战斗又打响了!在查阅了更全面的资料后,代理人指出只有证实T公司的鹿牌商标在24类产品上已在香港地区建立了独立的声誉,且不可能与异议人LM公司的鹿牌产品相冲突、相混淆时,T公司的鹿牌商标,才可能克服异议,最终注册成功.根据这一思路,代理人主张T公司重点提供该司鹿牌商标,在香港地区注册23类"纱、纱线"商品之注册证书作为重要证据.并指出国际分类24类之商品与23类商品联系十分紧密.就特定商品如本申请的"麦尔纱、巴里纱"而言,实在是更类似于国际分类23类商品(相比25类服装商品),而T公司在香港注册23类"纱、纱线"产品时,并未被异议人所反对,这充分说明异议人也认为鹿牌商标,可以在不同类别共存.同时,代理人也要求T公司提供了其鹿牌商标在世界上其它国家地区注册了24类商品的注册证书.上述所有这些注册证书,均办理了公证手续以充分发挥其证据效力.
另外,T公司也积极配合,又寻找出大量鹿牌商标,在香港使用于麦尔纱、巴里纱的证据,并详细地罗列了这两项商品在港销售商名单.为了能有助于说明T公司也已通过广告宜传(不仅仅是销售),在香港地区建立了"鹿牌棉布麦尔纱、巴里纱"的产品声誉,代理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四处寻找搜集T公司有关在港发布鹿牌商品广告的杂志.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了1992年、1993年T公司在港发布鹿牌麦尔纱、巴里纱产品广告的杂志各一期!在所有这些证据材料被仔细分析整理、并经过公证手续后,T公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了一份新的法律声明书,反驳了异议人LM公司提出的异议,要求香港知识产权署驳回异议,确保T公司鹿牌在24类"全棉麦尔纱、巴里纱"商品上注册成功.
虽然经过一波三折,但是T公司坚信其鹿牌商标、在24类"麦尔纱、巴里纱"商品上的注册、最终一定会被香港知识产权署接受.毕竞好事总是多磨的,然而"终局好,一切都好".他们期待着……
上海T公司系一成立于1957年的老牌专业外贸公司,其主要经营高档次、多品种纱、坯布、漂布、印花布、晴纶、粘胶纤维织物、呢绒面料、混纺制品及相关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因为业务发展需要,该公司于1996年2月13日在香港提出申请在国际分类24类商品上注册"鹿牌"( Deer brand)商标(见附图1).商标申请保护的商品范围是各类布.
香港知识产权署在审查该申请时,发现有两个近似商标存在分别是注册号163/1939(如附图2),0424/1962(如附图3)故不同意接受T公司"鹿牌"商标在港注册申请.T公司与代理人获悉此情况后,立即着手通过香港律师与知识产权署交涉.着重指出,根据香港商标法,T公司的鹿牌商标可以基于长期在港善意地使用而获得商标法律保护;同时,引证的两件近似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与T公司申请保护的商品有所区别,引证商标保护的是25类"线纱、汗衫背心"方面的商品.而T公司申请保护的是24类"布".
香港知识产权署认真考虑了这一交涉,要求T公司提供在港长期诚实使用鹿牌商标于各类布的证据.由于要求提供从申请日前5年起的有关使用证据,T公司不得不立即安排人手从档案及业务部门里查阅相关材料.经过持续奋战终于从大量的文件中,找出了极有价值的每年若于份可以证明鹿牌商品在港销售的合同,包括配套发票、运单等证据.从而能形成一个证据链以发挥证据效力.由于所有使用的单据上,显示商品仅是麦尔纱、巴里纱(英文"MulⅤVoil"-即"漂白细软薄布,轻量透明薄纱布",作者注),香港知识产权署转而要求T公司,限制申请保护的商品从原各类布"到"纺织品、纺织布(但不用于服装)床单、台布或仅是床单,台布,"由于该限制过于严格,T公司通过代理人据理力争,要求将其放宽至"棉布、各类麦尔纱、巴里纱"商品.香港知识产权署却不愿再作让步.他们指出修正后的商品虽比1996年申请时拟保护的商品,有了明显的改进,但仍涉及"棉布"这一商品.这是引证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的重要原材料,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源的误认.为此,经过激烈地争论,考虑到现存使用证据显示在港使用的在24类上的"鹿牌"之商品,都是"麦尔纱、巴里纱"而已,T公司最终同意把申请保护的商品,限定为"全棉麦尔纱及全棉巴里纱",同时应官方要求,T公司也删去了原商标样张上国别制造字样及放弃了商标上"牌( brand)"文字的专用权在经过历时3年的系列修正及争论后,鹿牌商标在香港终于通过了实质审查,于1999年11月12日在1999年第45期香港杂志刊登公告,公告期为2个月.如在2000年1月12日前无人提出异议,T公司鹿牌商标即可在香港注册成功.
正当T公司及代理人想稍微放松一下紧张了许久的神经时,一个来自香港的突如其来的坏消息打击了大家.据香港律师传真介绍,在公告期内,有香港厂商IM公司以其鹿牌商标注册号0424/1962注册在先为由,反对T公司鹿牌在24类的注册.并且于2000年7月24日进一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递交了由该公司代表签署的法律声明书(连同一系列经律师见证过的书面证据),其内容包括了该公司的一些展示品/样本,该公司大量使用"鹿牌"商标的证据(包括在港发布的报纸广告、户外广告、销售单据)等.该公司鹿牌产品在港历年获奖证书等,异议人IM公司宜称他们的鹿牌商标系一著名商标.如T公司鹿牌商标在24类注册将会影响他们的商品在25类38类商品及服务上已建立的声誉.情况变得严重了.首先异议人LM公司确实通过大量及长时问在香港使用其鹿牌商标,已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其次异议人的鹿牌商标注册在先;另外如果要反驳LM公司提出的异议,必将会产生大量费用.反驳能否成功还不得而知……这一切都让T公司及其代理人左右为难.经过缜密慎重地分析,T公司领导决心破釜沉舟:"只要有线希望,就要把鹿牌商标在港注册申请进行到底."这一掷地有声的话语,既让代理人感到了诚意,同时也更感受到沉重的压力.新一轮收集证据材料的战斗又打响了!在查阅了更全面的资料后,代理人指出只有证实T公司的鹿牌商标在24类产品上已在香港地区建立了独立的声誉,且不可能与异议人LM公司的鹿牌产品相冲突、相混淆时,T公司的鹿牌商标,才可能克服异议,最终注册成功.根据这一思路,代理人主张T公司重点提供该司鹿牌商标,在香港地区注册23类"纱、纱线"商品之注册证书作为重要证据.并指出国际分类24类之商品与23类商品联系十分紧密.就特定商品如本申请的"麦尔纱、巴里纱"而言,实在是更类似于国际分类23类商品(相比25类服装商品),而T公司在香港注册23类"纱、纱线"产品时,并未被异议人所反对,这充分说明异议人也认为鹿牌商标,可以在不同类别共存.同时,代理人也要求T公司提供了其鹿牌商标在世界上其它国家地区注册了24类商品的注册证书.上述所有这些注册证书,均办理了公证手续以充分发挥其证据效力.
另外,T公司也积极配合,又寻找出大量鹿牌商标,在香港使用于麦尔纱、巴里纱的证据,并详细地罗列了这两项商品在港销售商名单.为了能有助于说明T公司也已通过广告宜传(不仅仅是销售),在香港地区建立了"鹿牌棉布麦尔纱、巴里纱"的产品声誉,代理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四处寻找搜集T公司有关在港发布鹿牌商品广告的杂志.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了1992年、1993年T公司在港发布鹿牌麦尔纱、巴里纱产品广告的杂志各一期!在所有这些证据材料被仔细分析整理、并经过公证手续后,T公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了一份新的法律声明书,反驳了异议人LM公司提出的异议,要求香港知识产权署驳回异议,确保T公司鹿牌在24类"全棉麦尔纱、巴里纱"商品上注册成功.
虽然经过一波三折,但是T公司坚信其鹿牌商标、在24类"麦尔纱、巴里纱"商品上的注册、最终一定会被香港知识产权署接受.毕竞好事总是多磨的,然而"终局好,一切都好".他们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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