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

发布时间:2020-03-20 20:21
文章作者:记账报税
摘要:
2001年,张裕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14日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但这一核准注册,立即遭遇了来自国内几乎所有葡萄酒巨头的强烈反对,2002年6月
  2001年,张裕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14日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但这一核准注册,立即遭遇了来自国内几乎所有葡萄酒巨头的强烈反对,2002年6月,威龙、王朝等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张裕公司"解百纳"注册申请书,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2002年7月10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 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张裕公司不服此决定,由此进入行政复审阶段.2008年5月26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张裕曾在20世纪30年代创立以来的七十余年中持续使用并反复注册的事实作为主要依据之一,结合《商标法》及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精神,将"解百纳"裁决给了张裕公司.威龙、王朝等企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2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①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②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认定:商评委作出的第05115号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评委裁定结果的证据,因此,商评委应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而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认定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请求未予支持.威龙、王朝等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6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威龙、王朝等企业"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作裁定.2011年1月1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解百纳"商标使用问题达成和解.自此,这个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商标争夺战,在历经10年后终于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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