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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
摘要:
一、《伯尔尼公约》概述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 ryan dArts tic Works) , 简称《伯尔尼公约》) 是著作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世界性多边条约,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后经
一、《伯尔尼公约》概述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 ryan dArts tic Works) , 简称《伯尔尼公约》) 是著作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世界性多边条约,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后经
一、《伯尔尼公约》概述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 ryan dArts tic Works) , 简称《伯尔尼公约》) 是著作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世界性多边条约,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后经8个缔约国批准,于1887年12月5日正式生效.公约自生效以来历经多次增补与修订,形成多个文本,目前大多数国家批准适用的是1971年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加人该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生效标志着版权多边国际保护制度正式形成.
条约的1971年巴黎文本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录,内容上分为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正文前21条和附录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公约既允许成员国先参加组织管理性条款,后参加实质性条款,也允许成员国不参加实质性条款而只参加组织管理性条款.公约的实体条文中对版权国际保护领域中的许多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对常见问题也作出了详细回答,因此,对各国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范围
公约的保护范围是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其中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等.对某文学或艺术作品进行的不损害原作著作权的改造,也可以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生效时,对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相应保护,即保护具有追溯力.
三、《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公约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4款就"作品起源国"的确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已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对于未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者的国籍或居所所属国或建筑艺术作品的所在国.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公约成员国国民,无论其作品是否出版,在所有成员国均享有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保护;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和其他非成员国出版,那么在所有成员国均享有公约最低要求的保护;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成员国中有长期居所,对其作品在所有成员国也享有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保护.
(二)自动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根据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成员国的保护,不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缴纳样本等任何手续,也不必在作品上刊载任何形式的标记.
(三)版权独立原则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和第36条的规定:公约成员国按照本国国内法对作品提供保护,对作品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依赖于作品在起源国所受到的保护.换句话说,这种保护不以作品在其本国是否受保护为前提.
(四)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依照《伯尔尼公约》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第4款的规定:各成员国为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国民提供的著作权保护必须达到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其限制、权利保护期限等.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 ryan dArts tic Works) , 简称《伯尔尼公约》) 是著作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世界性多边条约,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后经8个缔约国批准,于1887年12月5日正式生效.公约自生效以来历经多次增补与修订,形成多个文本,目前大多数国家批准适用的是1971年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加人该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生效标志着版权多边国际保护制度正式形成.
条约的1971年巴黎文本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录,内容上分为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正文前21条和附录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公约既允许成员国先参加组织管理性条款,后参加实质性条款,也允许成员国不参加实质性条款而只参加组织管理性条款.公约的实体条文中对版权国际保护领域中的许多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对常见问题也作出了详细回答,因此,对各国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范围
公约的保护范围是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其中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等.对某文学或艺术作品进行的不损害原作著作权的改造,也可以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生效时,对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相应保护,即保护具有追溯力.
三、《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公约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4款就"作品起源国"的确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已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对于未出版作品,起源国即作者的国籍或居所所属国或建筑艺术作品的所在国.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公约成员国国民,无论其作品是否出版,在所有成员国均享有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保护;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和其他非成员国出版,那么在所有成员国均享有公约最低要求的保护;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成员国中有长期居所,对其作品在所有成员国也享有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保护.
(二)自动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根据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成员国的保护,不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缴纳样本等任何手续,也不必在作品上刊载任何形式的标记.
(三)版权独立原则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和第36条的规定:公约成员国按照本国国内法对作品提供保护,对作品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依赖于作品在起源国所受到的保护.换句话说,这种保护不以作品在其本国是否受保护为前提.
(四)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依照《伯尔尼公约》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第4款的规定:各成员国为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国民提供的著作权保护必须达到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其限制、权利保护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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