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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标使用的困惑
摘要:
虽然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肇始于注册的价值判断保持了大体认同,但是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识别的标志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同一性指示的手段,其使用无疑才是商标权的价值源泉.商标使用能够树立注册商标的信誉,得到消费者承
虽然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肇始于注册的价值判断保持了大体认同,但是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识别的标志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同一性指示的手段,其使用无疑才是商标权的价值源泉.商标使用能够树立注册商标的信誉,得到消费者承
虽然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肇始于注册的价值判断保持了大体认同,但是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识别的标志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同一性指示的手段,其使用无疑才是商标权的价值源泉.商标使用能够树立注册商标的信誉,得到消费者承认与信赖,从而为商标权人带来实际利益.传统观点认为,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决定了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使其发挥应有的经济功能与价值,是对商标提供保护的根本理由.有学者旗帜鲜明地指出商标使用的价值,即商标的生命在于商业使用,商标的价值在于商业使用.因此,商标使用在商标的价值取得与商标权的效力维持以及保护上是一个根本性命题.
但是,商标使用与专利实施一样,是一个含义隽永的语汇,商标使用的内蕴在整个商标法的视野下别有洞天.这一方面源于商标法体制内关于商标、客体等基本概念的不确定性与无名误解,另一方面也源于体制外的知识产权体系统一的概念拟制需要,同时受使用在消费者、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者关系之中的定位与偏向这一分析框架的影响.分析范式不同,商标使用所表现出来的形态、价值与保护思路也不同. 立足于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立场,将商标的财产属性与符号垄断不加鉴别的联系起来,商标使用可以分为商业使用与包含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与叙述性使用等在内的合理使用.从知识产权法概念体系化的需求看,这种认识恰恰能与著作权法上的授权使用与合理使用的二元体系相呼应,知识产权法至少在客体使用方式上完成了概念内涵的共同要素提取与体系统一.
从消费者的立场看,具有法律价值的商标使用表现为有助于消费者辨识商标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关系,这种辨识不要求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提供者,而只要对此种固定关系有明确认知即可.因此,宣誓权利性质的使用或者不具有建立这种联系努力的使用则不能列入其中.
从公共利益立场看,为社会公益的维系与调节计,符号垄断与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刺激不足显然都不能达到福利的最大化,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优点尚需均衡,商标使用也就在商标的工具性与目的性之间维持动态均衡.从商标作为一个信息模型视之,促成或者保证市场运转的商标使用无疑是创建并维系这一模型结构的基本手段,那么商标符号的使用,比如指示性使用则不构成构建信息模型的商标使用,也难以创造商标的真正价值.体系化所推崇的理想化的概念协调一致在实质上也就表现为概念的拟制而已. 按照法律的思维结构,法律关系是启动法律保护方式的唯一触点,商标使用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即是商标法律关系的引擎.使用联系了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竞争者与消费者,在法律上必然引发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标使用为权利人界定了积极权能范畴,同时也为其他义务人指示了义务履行方式.但是,可以充分地看到,商标使用的内涵随着经济形态的变迁与商标法理论的发展而变动不居,商标使用形态在没有充分区别的情形下普遍适用于商标权取得、维持与侵权以致造成使用形态在三个领域的不合理勾连与扩张,使用启动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在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均衡分配权利义务.其根本原因在于商标使用形态的界分不清,商标与商誉的隔离或者商标的符号化,即商标脱离了联系商品或者服务与消费者的链条而自立,偷梁换柱成为商标法制的目标.脱离了目的控制的普遍化的商标使用形态具有引导商标制度异化的潜质,值得反思与警惕.
但是,商标使用与专利实施一样,是一个含义隽永的语汇,商标使用的内蕴在整个商标法的视野下别有洞天.这一方面源于商标法体制内关于商标、客体等基本概念的不确定性与无名误解,另一方面也源于体制外的知识产权体系统一的概念拟制需要,同时受使用在消费者、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者关系之中的定位与偏向这一分析框架的影响.分析范式不同,商标使用所表现出来的形态、价值与保护思路也不同. 立足于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立场,将商标的财产属性与符号垄断不加鉴别的联系起来,商标使用可以分为商业使用与包含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与叙述性使用等在内的合理使用.从知识产权法概念体系化的需求看,这种认识恰恰能与著作权法上的授权使用与合理使用的二元体系相呼应,知识产权法至少在客体使用方式上完成了概念内涵的共同要素提取与体系统一.
从消费者的立场看,具有法律价值的商标使用表现为有助于消费者辨识商标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关系,这种辨识不要求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提供者,而只要对此种固定关系有明确认知即可.因此,宣誓权利性质的使用或者不具有建立这种联系努力的使用则不能列入其中.
从公共利益立场看,为社会公益的维系与调节计,符号垄断与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刺激不足显然都不能达到福利的最大化,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优点尚需均衡,商标使用也就在商标的工具性与目的性之间维持动态均衡.从商标作为一个信息模型视之,促成或者保证市场运转的商标使用无疑是创建并维系这一模型结构的基本手段,那么商标符号的使用,比如指示性使用则不构成构建信息模型的商标使用,也难以创造商标的真正价值.体系化所推崇的理想化的概念协调一致在实质上也就表现为概念的拟制而已. 按照法律的思维结构,法律关系是启动法律保护方式的唯一触点,商标使用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即是商标法律关系的引擎.使用联系了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竞争者与消费者,在法律上必然引发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标使用为权利人界定了积极权能范畴,同时也为其他义务人指示了义务履行方式.但是,可以充分地看到,商标使用的内涵随着经济形态的变迁与商标法理论的发展而变动不居,商标使用形态在没有充分区别的情形下普遍适用于商标权取得、维持与侵权以致造成使用形态在三个领域的不合理勾连与扩张,使用启动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在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均衡分配权利义务.其根本原因在于商标使用形态的界分不清,商标与商誉的隔离或者商标的符号化,即商标脱离了联系商品或者服务与消费者的链条而自立,偷梁换柱成为商标法制的目标.脱离了目的控制的普遍化的商标使用形态具有引导商标制度异化的潜质,值得反思与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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