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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侵权案
摘要:
事件进程:2011年3月15日,50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共同发布《"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 2011年3月24日,沈浩波、慕容雪村等6位代表,与百度公司进行谈判.因作家和出版商的要求被百度全部驳回,双方宣布谈判破裂. 2011年3月27日, 百度CEO李彦
事件进程:2011年3月15日,50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共同发布《"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 2011年3月24日,沈浩波、慕容雪村等6位代表,与百度公司进行谈判.因作家和出版商的要求被百度全部驳回,双方宣布谈判破裂. 2011年3月27日, 百度CEO李彦
事件进程:2011年3月15日,50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共同发布《"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
2011年3月24日,沈浩波、慕容雪村等6位代表,与百度公司进行谈判.因作家和出版商的要求被百度全部驳回,双方宣布谈判破裂.
2011年3月27日, 百度CEO李彦宏在一次活动中回应质疑, 当众表示要大力整顿文库,"整不好就关",并宣布3日内删除全部侵权文学类作品.
2011年7月5日,韩寒、李承鹏、沈浩波等10位作家出版商联合发起常设维权组织"作家维权联盟",宣布将以法律手段对百度文库等的盗版行为进行维权抗争.
2011年11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韩寒、慕容雪村等几位作家联合起诉百度案.
2012年6月1日,作家维权联盟起诉百度文库侵犯韩寒、慕容雪村、何马三位知名作家著作权一案,北京海淀法院定于上午9点开庭审理.
2012年7月10日,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文库一案,下午两点开始实质庭审.法庭决定从几位起诉作家中选出韩寒一案先行开庭.
2012年9月17日,海淀区法院对韩寒、郝群(笔名慕容雪村)、韩瑷莲(笔名何马)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14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一审判决百度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3万元,对韩寒等作家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宣判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这一系列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百度文库有无侵权、是否需要担责、赔偿金额等方面.法院认为,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上传韩寒、郝群的《像少年啦飞驰》、《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等代表性畅销作品,以及韩瑷莲的《藏地密码》(1、8),并向其他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的行为.百度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客观上为网络用户的行为提供了可行性和便利条件,但是百度在应当知道涉案作品被侵权后,消极等待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确保百度的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也没有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文档的传播,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韩寒等作家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传播韩瑷莲的《藏地密码》(2~7、10)不存在过错,因其及时删除了侵权文档,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这一判决的依据便是著名的"避风港原则",该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有明确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亦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及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则可以免责.法院认为百度文库传播韩瑷莲的《藏地密码》(2~7、10)不构成侵权正是基于"避风港原则".
2011年3月24日,沈浩波、慕容雪村等6位代表,与百度公司进行谈判.因作家和出版商的要求被百度全部驳回,双方宣布谈判破裂.
2011年3月27日, 百度CEO李彦宏在一次活动中回应质疑, 当众表示要大力整顿文库,"整不好就关",并宣布3日内删除全部侵权文学类作品.
2011年7月5日,韩寒、李承鹏、沈浩波等10位作家出版商联合发起常设维权组织"作家维权联盟",宣布将以法律手段对百度文库等的盗版行为进行维权抗争.
2011年11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韩寒、慕容雪村等几位作家联合起诉百度案.
2012年6月1日,作家维权联盟起诉百度文库侵犯韩寒、慕容雪村、何马三位知名作家著作权一案,北京海淀法院定于上午9点开庭审理.
2012年7月10日,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文库一案,下午两点开始实质庭审.法庭决定从几位起诉作家中选出韩寒一案先行开庭.
2012年9月17日,海淀区法院对韩寒、郝群(笔名慕容雪村)、韩瑷莲(笔名何马)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14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一审判决百度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3万元,对韩寒等作家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宣判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这一系列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百度文库有无侵权、是否需要担责、赔偿金额等方面.法院认为,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上传韩寒、郝群的《像少年啦飞驰》、《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等代表性畅销作品,以及韩瑷莲的《藏地密码》(1、8),并向其他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的行为.百度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客观上为网络用户的行为提供了可行性和便利条件,但是百度在应当知道涉案作品被侵权后,消极等待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确保百度的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也没有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文档的传播,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韩寒等作家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传播韩瑷莲的《藏地密码》(2~7、10)不存在过错,因其及时删除了侵权文档,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这一判决的依据便是著名的"避风港原则",该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有明确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亦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及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则可以免责.法院认为百度文库传播韩瑷莲的《藏地密码》(2~7、10)不构成侵权正是基于"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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