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商标注册之名行仿冒之实飞利浦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0-03-20 20:41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来源:中国质量报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泗门分局查获一起借用"注册"商标名义生产仿冒荷兰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PHILIPS"注册商标电动剃须刀的案件,当场查扣涉嫌侵权商品4000只. 9月11日,泗门分局接到
  来源:中国质量报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泗门分局查获一起借用"注册"商标名义生产仿冒荷兰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PHILIPS"注册商标电动剃须刀的案件,当场查扣涉嫌侵权商品4000只.
  9月11日,泗门分局接到飞利浦公司打假人员举报,称位于泗门镇镇南村的余姚市某电器厂正在生产一种标注"PAILIPU"商标的电动剃须刀,与飞利浦公司的"PHILIPS"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要求予以查处.接到举报后,该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往事发地点,对该处厂房及仓库进行了检查,当场发现彩盒包装及产品上均标注"PAILIPU"注册商标的电动剃须刀4000只.当事人谢某辩称,其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在"剃须刀、电动刮胡刀"等商品上注册了"派利普PAILIPU"商标和"PAILIPU"商标,因此在产品上使用的是自己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不存在侵权问题.
  为此,打假人员特意向执法人员出具了一份由相关部门于今年2月20日作出的关于"PAILIP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当事人谢某申请注册在"剃须刀"等商品上的"PAILIPU"商标与飞利浦公司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工具和用具;刮脸设备"等商品上的"PHILIPS"注册商标两者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对当事人以"派利普PAILIPU"商标已核准注册为由要求获得"PAILIPU"商标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决定对"PAILIPU"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证据面前,当事人不得不向执法人员道出了原委,并承认仿冒商标的事实.原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于2018年1月21日对当事人申请的"PAILIPU"商标予以注册公告,但因被飞利浦公司提出异议又于当年6月13日宣告注册无效.但当事人存侥幸心理,无视不予注册的事实,仍然将"PAILIPU"商标用于生产的剃须刀上,并标注注册标记,同时借着自己已成功注册"派利普PAILIPU"商标企图蒙混过关.
  因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全部涉嫌侵权物品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也予以立案并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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