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商标注册标准和注册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20 20:43
文章作者:记账报税
摘要:
1.申请的提交 共同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应向"协调局或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或者比荷卢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其中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或者比荷卢商标局在其收到申请的两周之内应采取步骤将申请书送交协调局
  1.申请的提交
  共同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应向"协调局或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或者比荷卢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其中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或者比荷卢商标局在其收到申请的两周之内应采取步骤将申请书送交协调局",如"在提交后1个多月才送达协调局的,视为撤回".申请日期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日开始计算.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先进行内部审查,审查内容:申请日期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类别费是否按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人是否符合共同体商标要求的申请资格.如果审查结果认为不合格,协调局将会发出通知要求补救,申请人如果不办理补救手续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救手续的,协调局将该注册申请驳回.协调局也受理申请人的老牌和优先权的申请,但对于未能办理申请或者手续不完备的老牌或优先权的申请人,即导致了这种权利的丧失.
  2.查询公告
  查询,是对该共同体商标申请的进一步审查,首先由协调局制作一份共同体商标查询报告",确定该项申请是否已经符合了各种形式的要求,以及协调局先期审查结果,引证可能"提出反对的那些在先注册的共同体商标或已经发现的共同体商标申请".第二步是把该申请的复印件送交"各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局",由各国主管机关,审查该项申请在该国是否有同样或者类似的在先注册和在先申请.按照规定各国主管机关,应在3个月内报告协调局审查结果,如果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应举例说明,如果没有,也必须在报告中予以澄清.协调局在综合报告后,3个月内将"提交的国家查询报告送交共同体商标申请人".第三,自查询报告送交之后1个月内,协调局将申请书的简单描绘组成商标的文字与图案、申请注册的商品与服务清单等细节在专门公报中予以公布,并通知在查询中发现的在先商标注册人与在先商标申请人,协调局认为,面对每年几百万件的申请协调局不可能每件都检查得很清楚,应该发挥公告的作用.在此阶段内,冲突方的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者在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如果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共同体商标注册标准不应该给予注册代表制造商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贸易商或消费者团体与组织的任何人或团体都能"向协调局提出意见",但他们不得作为当事人出席协调局的审查程序.协调局收集到的反对意见应送交申请人,并允许申请人进行辩驳,最后由协调局进行评审,裁决批准或驳回异议,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最后决定驳回,商标应予核准注册为共同体商标".
  3.放弃宣告无效与撤销
  放弃.放弃就是意味着共同体商标专用权丧失,就其放弃范围来说,按照商标条例第129条的规定,可以是"商标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放弃".放弃注册权益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经注册簿中登记的权利所有人的同意才能予以登记",发生放弃注册权等情况往往是由于商标所有人改变了经营项目,也有些是虽然商标已经注册,但某些注册商品和服务项目又长期不用或者说受到了第三者提出的异议,商标所有人觉得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协调局将根据商标所有人的书面说明在注册簿中划去,如果该商标在放弃之前有使用许可,则该放弃也将同时通知被许可人.
  宣告无效和撤销.宣告共同体商标无效或撤销,是在第方向协调局提出撤销申请、或商标所有人提出侵权诉讼中遭到反诉时发生,但该申请或反诉的理由,必须在商标注册时就存在.第一,该商标在注册申请时就违反了商标条例第5条"谁能成为共同体商标所有人"和第7条"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条款;第二,商标所有人在提交申请时有欺骗行为,该欺骗行为现已被发现;第,该共同体商标侵犯了某一版权或与另一在先注册商标引起了混淆;第四,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用,但又提不出正当的理由;第五,此商标的名字已经成了注册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普通名称,已无任何显著性可言.已宣布无效或撒销注册的商标,不再具有商标条例"所规定的效力",被视作为没有注册过的商标.共同体协调局或各有关成员国法院受理共同体商标的撤销诉讼,诉讼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申述理由,缴纳费用.对于同一当事人和相同理由的2项诉讼案例,后一申请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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